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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编辑:钟佩玲    发布于:2018年11月28日 13:0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规定,保证和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党组工作规则》的要求,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原则上为院领导班子。根据会议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会议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的情况下方能召开。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四)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或院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书记或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二)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人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议事的范围

1、贯彻中央和上级精神的实施措施。

2、研究解决我院工作计划,审定年终工作总结。

3、研究讨论人事调整、管理与考核、干部奖惩、干部选用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4、研究讨论干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等工作。

5、研究讨论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党支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6、研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二)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三)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干部群体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四)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张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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