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确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思路,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状况,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结合实际情况和不同阶段干部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四) 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在提拔任命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五) 履行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和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 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发现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政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二) 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 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 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 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 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八)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第九条 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向主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支部成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放任不管,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酿成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班子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或者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
法学院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