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法律援助申请人赵某从法律援助律师王燚伟手中接过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书,对工作处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受援人赵某原系耒阳某厂职工,上世纪90年代因工伤致5级伤残,2006年工厂改制时赵某与厂里终止劳动关系,当时未对赵某的工伤给予补偿。赵某因不知晓自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一直未提出自己的主张,直到2016年才偶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期间原厂依法终止经营,该厂主管部门耒阳市轻工业局后改为耒阳市轻工业总公司,又被耒阳市政府撤销,其权利义务划归新成立的耒阳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随即向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赵某的请求,裁决由耒阳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承担赵某工伤保险待遇10万余元。
耒阳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以赵某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且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仲裁裁决无效,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耒阳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申请法律援助。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工作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燚伟律师承办此案后,通过约见当事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搜集新证据,查找相应法律法规及当时政策规定,并按时出席庭审,提出了有利于赵某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
9月下旬,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耒阳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按照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上诉人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补偿金共1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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