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是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着重从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民主评议党员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评议时间相对集中,每年进行一次。
1、认真学习,搞好思想教育。以党章及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也可结合实际开展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2、联系实际,搞好个人对照检查。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自评,并形成个人总结材料。
3、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评议。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同时也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党支部综合分析。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各支部评议综合情况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在支部评议中拟定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党员,需上报党委讨论后定格。
5、表彰优秀党员。 对民主评议合格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报上级党委批准,进行表彰。
6、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或者劝退、除名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委审批。具体程序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三、党员民主评议档次的确定
党员民主评议的档次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在民主评议中,按照党章对党员的要求和上述各项内容,对每个党员逐个评议。凡是做到或基本做到了的,即可评为合格党员或基本合格党员,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优秀党员。凡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过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均应评为不合格党员。